又唔見左?
漏報選費34萬 范國威求豁免踢鐵板
高院昨日處理范國威及其團隊要求選舉開支豁免申請。范國威的代表律師指,范國威及其團隊一開始「打定輸數」,不想欠下「一屁股債」,故自訂范本人選舉開支為60萬元,但直至選舉投票前兩周,民調顯示范國威有機會勝出,因此決定加大宣傳力度,包括增聘人手派傳單並於報章及的士上刊登廣告,不過並沒有在申報表上作任何更改。
范的代表律師解釋,當時負責處理申報開支的職員經驗尚淺,加上過於忙碌因而未在限期前作修改。范國威在庭外聲稱漏報開支是無心之失,又指以後不會這樣做。
去年選舉僅以4000票之差落敗的西貢區議員方國珊,批評范國威漏報開支之多,相信是有刻意成分,又質疑他以人手不足作辯解不合理。
根據《選舉(舞弊及非法行為)條例》第37A及40條,選舉開支不可超過選舉申報書附表的限額,否則屬於錯誤或虛假陳述,如法庭不接納選舉開支豁免申請,一經定罪可判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,循公訴程序審訊則可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7年。